第一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主持工作,负责规章制度、管理体制、科学研究、人员聘任等项工作,并组织研究实验室重大问题。两名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的目标、研究任务和方向,审议实验室开放课题。设学术秘书和行政秘书职位,协助完成各项工作。
第三条 建立实验室党支部,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,督促党员履行义务;严格执行党的纪律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;负责实验室干部、职工的教育、培养、选拔推荐、考核和监督。
第四条 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关系实验室发展的重大问题。实验室鼓励并支持本室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努力承担国家级、院级的基金、攻关、高技术项目和课题,同时也鼓励承担横向科研课题。通过科研工作,促进本实验室学术水平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。
第五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和有关人员,应当充分发挥刻苦攻关的精神,采取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,努力按时、保质完成科研任务。在没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,应严格执行合同,不准拖期或中途停止。
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最终结果应定期向实验室做出书面报告。科研课题结束后应向提交全面的研究报告,正式结题。
第七条 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,必须按规定,做好课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。以实验室集体名义申请到的课题,其课题档案由科研秘书负责建档。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,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建档。
第八条 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结束时,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归档文件材料一并交科研秘书归档。
第九条 本室人员(包括研究生)的科研成果,如获奖、专利、鉴定、论文、著作应及时填报,进入数据库管理。有关科研成果材料交实验室1份存档。
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应协同合作,创造并维护优良的科研工作环境。